上海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上海金融学院是上海市市属高校。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书记丛树海、上海财经大学纪委书记刘永章、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孙铮、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王洪卫、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及上海金融学院正厅级院长储敏伟、上海金融学院副厅级副院长吴大器、上海金融学院副厅级副院长贺瑛等人2003年以来,N次顶风违反中央和上海市的有关纪律,担任企业独立董事,捞取巨额违纪酬金约1000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纪严肃处理。在巨额金钱的诱惑下,他们忘记了加入共产党时“严守党的纪律”的誓言,失去了知识分子和教师的风骨和气节,丢掉了校级领导干部的威信和尊严,损害了校级领导干部的形象。下面就这件事谈几个问题。
一、 顶风违纪的行为客观存在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即现在的教卫党委,前几年也叫科教党委)分别于2003年7月2日、2004年4月13日颁布文件《关于上海高校领导干部担任校外企业独立董事的暂行规定》、《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上海市对高校校级领导干部担任独立董事一事早有明文规定,并不存在有的人认为的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两个文件对担任独立董事的最多数量、审批程序、收入申报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反复强调了。因此,在2003年7月2日至2008年9月3日之间,上海市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如果没经过所在高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而担任独立董事的,均属违反上海市的纪律(详情见附件二的文件1和文件2)。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两个文件下发时,这几个人在各自高校担任了多年校级领导干部。应该说,当时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在这方面头脑还是清醒的,但效果很差。
在2011年与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有关高校的工作人员交谈中,我发现他们对这两所大学校级领导干部2003年7月2日至2008年9月3日之间违纪担任企业独立董事的情况知道的不多,特别是对上海金融学院这方面的情况掌握的极少,可以说我不提供信息他们就不知道。2011年5月上海市教卫党委在上海搞了一次高校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情况的“排查摸底”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他们掌握的情况很少。这几个人也拿不出2003年7月2日至2008年9月3日间他们担任独立董事获得所在高校党委同意并获上级批准的证据(附件二的文件1和文件2的要求),可以说这几个人在此期间担任独立董事的行为基本上是违纪的。
如果有人或组织试图通过伪造审批手续,为2003年7月2日至2008年9月3日之间这两所高校违纪担任企业独立董事的人“漂白”,不管是谁或什么组织,都应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文件是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年9月3日颁布的,从中可以看出,该文件是发给包括地方高等学校在内的全国所有高等学校的,并不是有的人认为的只发给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因而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金融学院。该文件明令禁止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详情见附件二的文件3)。根据中共组织原则,下级文件不能违反上级文件的规定。故,2008年9月3日之后,这8个人任何担任企业独立董事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教育部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2008年9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教育部领导发表重要讲话。2008年10月9日,上海市科教党委(现教卫党委)召开上海高校传达贯彻“教育部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会。该市普通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等约100余人参加了会议。这两个会议召开后,这8个人中至少有7个人除了继续原有的独立董事任期外,还重新担任了新的企业的独立董事(详情见附件一的有关证据)。这不是顶风违纪是什么?2010年3月18日,上海市属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汇报会在上海大学伟长楼国际会议厅举行(详情见附件三的会议3)。教育部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座谈会2010年5月10日至11日在京召开,国务院、中纪委、教育部领导发表重要讲话。这两个会议召开后,除了这8个人继续原有的独立董事任期外,上海金融学院副厅级副院长吴大器还重新担任了新的企业的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纪委书记刘永章也重新开始了招商银行的新一轮独立董事任期,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年酬金较高(详情见附件一的有关证据)。对这8个人来说,中央和上海市的有关纪律不是令箭而是鸡毛。前脚开会,后脚违纪。他们顶风违纪的行为客观存在。
此外,这几个人还违反了2011年1月27日下发的《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有关要求,违反了2010年07月11日生效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违反了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条款、违反了上海财经大学及上海金融学院有关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对巨额违纪所得要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这8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通过担任企业独立董事捞取的违纪酬金巨大,约为一千万人民币(详情见附件一中),应依纪予以追缴。追缴来的钱款应上缴国库,而不能留在他们自己的高校,从而变成“打狗的肉包子”。追缴工作应由教育部或上海市纪委来做。追缴他们的违纪所得并不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他们作为上海高校的校级领导,仅正常收入及享受的各种待遇都比全国99%以上的公务员要高。追缴依据的文件共有三个。中纪委1997年9月3日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中纪委2011年3月22日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2011年7月28日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2011年7月28日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之第十条还明确规定: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这点可以用来对上海金融学院副厅级副院长吴大器违纪所得的追缴,虽然这个文件是针对教育部直属高校的,但对上海金融学院这样的高校也可适用。另外,吴大器享受公务员相应级别的待遇,如上班有专车,办公室超大等,出了问题也应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达到责权利一致。
这两所大学的校级领导干部中有这么多关键岗位上的人三心二意,忙着在外搞钱,出现乱象,特别是出现大面积的学术管理方面的乱象就不足为奇了。这8个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可能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这却是以他们所在高校各种乱象重生为代价,以中央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破坏为代价,以产生恶劣影响为代价,以破坏公平正义为代价。作为教师,这8个人中很少人给本科生上课。刘永章作为纪委书记长期违纪是个问题。
三、 对顶风违纪捞取巨额违纪酬金的行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高校校级领导干部担任企业独立董事问题上,中央及上海市有关部门自2003年以来多次三令五申,多次发文件,多次开会,国务院、中纪委、教育部的领导多次讲话,但这8个人受巨额酬金的诱惑,对此置若罔闻,把中央和上海市的纪律当鸡毛而不是当令箭,依然我行我素,而且捞取的违纪酬金巨大,影响恶劣,应给予这8人党纪政纪处分。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他们顶风违纪兼职独立董事捞取巨额违纪酬金的行为显然是严重的。对吴大器的处理因参考《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及《关
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继续担任或继续变相担任独立董事的应从严处理。
四、 从宽治党、从中治党、从严治党及公开治党
“从严治党”提的人比较多,尽管其中有一些人是言行不一的。而我搜索了百度,“从宽治党”、“从中治党”及“公开治党”这几个词没人提过,可能我是第一个提出的人。理论的问题就不说了,下面结合这8个校级领导干部违纪担任独立董事捞取巨额违纪酬金一事来分析下。
“从宽治党”就是发现违纪时,只要违纪人员停止违纪,甚至还被允许再违纪一段时间,之后不违纪就行了,既往不咎。就目前的情况看,不要以为“从宽治党”很容易做到,让这8个人辞去违纪担任的独立董事都是件很艰巨的工作,更不用说依纪处理他们。“从宽治党”往往使违纪人员胆子越来越大,反正即使被发现了,不干就是了,甚至还可以再干一段时间,比如,完成独立董事任期等,啥事都没有。这条路被堵死了,再找捞钱的新路。上边有人护着,该升官升官,该发财继续发财,弱智者才不违纪。中共基层组织“从宽治党”的行为使中共反腐败斗争有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
“从中治党”就是依纪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比如,给这8个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追缴违纪所得等。但处理得不是很重,往往在定性和选择处理方式时,取轻的选择。比如,能在“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选择时,就选“警告处分”。
做到“从中治党”对中共基层组织来说,比登天还难,因而“从宽”与“从中”相结合的方式也就经常被使用。拿这8个人的事来说,要求他们停止违纪,上缴部分违纪酬金,比如违纪酬金100万上缴20万,其他就不作什么处理了,就可能是一个选项。这8个人一算账,还是觉得合算,以后就会继续违纪。
“从严治党”是担忧共产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真正的共产党员和群众所期盼的,也是中央反复强调的。中共基层组织如果想要做到“从严治党”,那就不仅要这8个人停止违纪,追缴其全部违纪所得并上缴国库,还要依纪从重处理。
“公开治党”就是要把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公开。起码应向这8个人所在高校普通党员公开,最好向群众公开,接受普通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关于包括违纪担任独立董事捞取巨额违纪酬金一事在内的上海金融学院的问题,我已经给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党委等部门写了约50封挂号信了,但我没有收到任何含有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的书面回复,这不符合中央的“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的精神,显然不属于“公开治党”范畴。
中共中央多次强调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管涉及到谁,不论权力大小,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中央的“不管涉及到谁”显然是指不能有例外。
附件一:校级领导干部捞取巨额违纪酬金的证据
一、上海金融学院校级领导干部捞取巨额违纪酬金的证据
(一)上海金融学院正厅级院长储敏伟违纪担任独立董事的部分信息
公司名称 任职起止日期
1、江苏江阴农商行(非上市公司) 至少从2008年1月起– ?
2、暂不列出1 暂不列出1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
1、至少从2008年起储敏伟每年都担任独立董事。
2、2012年之后的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明。
储敏伟担任独立董事捞取的巨额违纪酬金据估算约为60万。
注: 以上的“暂不列出1”指的是储敏伟比较难以为人们所察觉的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但我已经掌握了有关证据。之所以不列出来,是为了让教育部、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党委用来检查其对中共各级组织的忠诚度。
(二)上海金融学院副厅级副院长吴大器违纪担任独立董事的部分信息
公司名称 任职起止日期
1、西昌电力 (上市公司) 2003-05-15 — 2005-07-15
2、上海邮通 (上市公司) 2003-07-11 — 2005-05-30
3、邮通B股 (上市公司) 2003-07-11 — 2005-05-30
4、杉杉股份 (上市公司) 2005-04-08 — 2008-04-22
5、上海电力 (上市公司) 2006.06.22 — 2009.11.04
6、联化科技 (上市公司) 2007.07.28 — 2010.08.11
7、东方创业 (上市公司) 2008.04.22 — 2011.04.21
8、上实发展 (上市公司) 2009.06.29 — 2012.06.28
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 2009.09.08 — 2012.09.07
10、中海集运 (上市公司) 2010.06.25 — 2013.06.24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
1、 2003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2、 2004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3、 2005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4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4、 2006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2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5、 2007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6、 2008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7、 2009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4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其中2009.09.08-2009.11.04期间,同时担任至少5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8、 2010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5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9、 2011年吴大器同时担任至少4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10、2012年之后的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明。
吴大器担任独立董事捞取的巨额违纪酬金约为300万(约30×10万)。
注:“30×10万”中的“30”约等于吴大器每年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的家数之和,
而其中的“10万”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估算出的公司给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酬金,下 同。有的公司给独立董事的年酬金较高,如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孙铮担任独立董事的浦发银行是每年20万,有的公司给的酬金较低,如上海财经大学党委书记丛树海担任独立董事的天威保变是每年8万。
(三)上海金融学院副厅级副院长贺瑛违纪担任独立董事的部分信息
公司名称 任职起止日期
1、柳工(上市公司) 2007-02-28 — 2010-02-03
2010-02-04 — 2013-02-03
2、嘉宝集团 (上市公司) 2008-06-10 — 2011-05-24
3、东富龙 (上市公司) 2008-03-30 — 2010-09-28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
1、 2007年贺瑛担任至少1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2、 2008年贺瑛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3、 2009年贺瑛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4、 2010年贺瑛同时担任至少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5、 2011年贺瑛担任至少1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贺瑛担任独立董事捞取的巨额违纪酬金约为60万(约6×10万)。
上海金融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林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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