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秦宜传,男,62岁,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32号。
被举报人:宣州区人民法院胡征院长和副院长王秀华(女)
被举报人:钟玉宝,男,40岁,住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组。
举报事项:
宣州区人民法院与钟玉宝合谋抢占我家西边第一间门面楼房和东边第二间门面楼房共四间房屋,并诱骗敲诈我肆万贰仟元现金。
事实与理由:
1996年我与钟玉宝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但只有一本协议约定从西向东两上两下四间房屋的协议书。并依法将房屋产权证变更在钟玉宝名下,副院长王秀华95年制造第一个三万元假贷款帮钱昌德诈骗我被逼迫将房屋卖给钟玉宝,详见一个三万元假贷款冒出七个假债权人的反应材料,这是王秀华制造的帮钱昌德合谋以伪造证据诈骗我现金抢占我房产罪。98年钟玉宝单方违约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1998)宣城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我退还给钟玉宝购房款4.2万元,但是钟玉宝应将西边第一间门面楼房退还给我,法院没有判退该房屋,是枉法行为。
1999年10月21日宣州区法院作出(1999)宣法执字第465-2号裁定书,违法执行我家东边第二间门面楼房(该房屋未经诉讼没有判决书)抵偿判决的4.2万元购房款给钟玉宝,但西边楼房至今仍然不退还给我(必须说明一我为了履行退还4.2万元,我向城区法庭审判长王秀华追要,是王秀华帮钱昌德敲诈我另外一间楼房的房款本金34101.75元及多年的利息达4万余元,应将此款抵偿给钟玉宝购房款4.2万元。)
2013年8月12日区法院又诱骗叫我向法院交纳4.2万元(说把西边楼房退还给我),有法院财务票据N0024396338作为我向法院付款凭证,但西边楼房直到今天也没有退还给我。对以上,有法院和钟玉宝合谋抢占我家西边楼房和东边第二间楼房共四间房屋被钟玉宝侵占多年经营烟花炮竹(根据政府将我两上两下四间房屋通过计算得出房屋租金款为陆拾叁万陆仟元整,应属于钟玉宝承担)。
综上所述,显然是宣州区法院和钟玉宝合谋违法侵占我四间房屋,属于侵权。宣州区法院诱骗敲诈我4.2万元现金应依法追究,钟玉宝应尽快将四间房屋立即退还给我,并给付四间房屋租金款以示公平、公正、公道。钟玉宝属于单方违约尽快将原购买我西边两上两下四间房屋和已被错误申请执行我家东边第二间门面楼房一并立即退还给我,因为是钟玉定单方违约(钟向法院起诉他不要我出售给他的房屋),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是宣州区法院与钟玉宝对我侵占房产侵权和侵害应依法追究。符证据如下:
1、96年我与钟玉宝双方买卖西边两上两下共四间房屋是一本协议书,但钟玉宝单方违约了;
2、我当时将西边两上两下共四间房屋的房产证已变更在钟玉宝名下了;
3、钟玉宝向法院起诉他不要购买我房屋见(1998)宣民初字第465号判决书,判叫我给付钟玉宝的购房款4.2万元;
4、我正在履行退还给钟玉宝购房款4.2万元时,我向98年城区法庭庭长王秀华催要是钱昌德拿走我家另外一楼房的售房款3410175.00元款有城区法庭开票据为收到此款的凭证及多年利息达4万多元,此款应给付依偿给钟玉宝的购房款4.2万元;
5、我正在履行4.2万元时,但宣州区法院与钟玉宝合谋抢占我家东边第二间门面楼房,多年经营烟花炮竹,抢夺我房屋对我侵权;
我坚持要回西边楼房可区法院说:叫我向法院缴纳4.2万元,西边房屋才能退还我,但房屋仍没退还我,见区法院开票收到我交付的4.2万元的凭证,谁知区法院敲诈我4.2万元的现金,但不退西边房屋。
举报人:秦宜传
手机:18956341819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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