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实和理由:本人于1982年10月从江东区福明乡邵家应
征入伍,成为一名军人,2001年8月从部队转业,落户至: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邵家,转业后在宁波没有住房。根据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第八款:“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之规定。本人希望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予以安置。本人从2003年5月开始多次向村居委会提出要修建住宅,但因为城市改造,本村要拆迁,遭到拒绝。2007年5月本村开始拆迁,本人7年来一直请求街道予以安置,仍遭无理拒绝。2014年4月10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提出安置申请。
二、 结果收到江东区福明街道的一份答复,答复意见全文如下
(附照片): 信访人于2001年转业后,直接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并安置到了宁波市妇儿医院工作,因此《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所确定的负责解决住房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单位均与江东区无涉。此外,宁波市及下属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有明确规定,因些江东区无需给予你解决住房问题。
三、 对于以上的答复,本人有以下几点意见:
1、 首先应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里有明确规定。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承担的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和职责。故此答复意见:“2001年转业后,直接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并安置到了宁波市妇儿医院工作,因此《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所确定的负责解决住房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单位均与江东区无涉”的说法无非是一种极不负责任、一种推诿的做法。《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一句话是这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难道我还要去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安置?再次,《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所确定的解决住房的部门只有一个是:安置地人民政府。
2、 2001年国家已进行了房改,妇儿医院已没有实物分房。
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就是因为房改后,国家为了保障军转干部住房出台的政策。如果妇儿医院可以解决,我再向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安置,岂不是给军转干部脸上抹黑?
3、 本村的无房居民已陆续得到了安置,难道我保家卫国20
年,成了福明街道拒绝安置的理由?当兵犯罪了?!宁波是双拥模范城市,是几十年来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对人民军队的帮助和支持得来的!请不要歧视军转干部、不要给宁波市抹黑。
4、 答复说“宁波市及下属县(市)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
编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有明确规定”本人请问:(1)这些规定是哪一年的?几号文件?(2)如有,其法律效力是否大于中央法律法规?
最后还是要说一点:江东区福明街道是江东区人民政府派出
机构,其承担的仅是江东区人民政府的部分的职责和职能。在答复意见中出现“与江东区无涉”、“江东区无需给予你解决住房问题”,这样的表达,妥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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