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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于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长年未得扭转。故因此,我国的公检法系统,仍然应当继续大力度地打击这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的犯罪活动,对其涉案人员依法予以严惩,以此来杜绝当前这“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不良现象,从而促使当前及未来的出生人口——也就是未来若干年以后的“婚龄人口”,其“性别比”得以在自然状态下实现相对的“平衡”。由此促使未来的婚龄男女,无论其性别,皆拥有“择偶”的机会——而享有事实上的婚姻权利。
其二,针对当前已然存在的、以“男多女少”为特征的婚龄人口“性别比”失衡(这是造成当前“光棍村”、“光棍族”现象之最根本因素)现象。笔者以为,我国可以用这样的非常办法来加以纠正:即与其它同样存在婚龄人口“性别比”失衡之现象、但特征与我国截然相反的国家,签订“男女人口互换”的“协议”,这怎么说呢?:就打个比方:我国的婚龄人口是“男多女少”,而我邻国越南的婚龄人口则是“女多男少”,我国便可就此与越南签订这样的“人口互换协议”:我方鼓励我国的男性婚龄人口移民越南;而越方则鼓励越南的女性婚龄人口移民我国 。以此来促成两国“男女人口”间的互换。——我想,以此“男换女”的“协议”,并加以履行,就应该可以使彼此两国,皆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婚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
其三,可以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要求每一个已达到婚龄的女性,在一定的年龄段内必须与男性结婚,否则则处以巨额罚款(“罚款”可用于慈善、及公益事业),以此来迫使:在现实上有“独身”倾向的年轻女性(即所谓的“剩女”),放弃“独身”的人生选择。从而促使男性人口的婚姻权利,在现实上得到保障 !——我们应该看到眼下这样的现实:即便在一些婚龄人口“性别比”尚基本平衡的地区,也由于那些在择偶上“高不成、低不就”、而自愿选择独身的“剩女”们的大量存在,而使得当地很多自身条件尚不太优越的男性(他们中绝少有自愿选择“独身”的),被迫成为了“剩男”!
其四,可以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的法律条款,对社会上所客观存在的“养情妇”、“做二奶”行为予以入罪!从而杜绝这种不良现象。——我们应当看到:那些宁可被富人包为“二奶”、也不愿嫁与穷人做妻的年轻女性,她们的大量存在(在珠三角的某些城市,甚至已出现的了以“二奶”为女性人口主体的社区,即所谓的“二奶村”!),不仅一方面已然造成了富裕男性在事实上的“一夫多妻”,而且在另一方面也使得贫穷男性的婚姻权利,在现实上更加得不到保障!而无论就这两方面的哪一方面讲,都只能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
其五,基于“同性恋”人群在现实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故因此,可就此一特殊“人群”立以相关法律:允许那些在现实上尚处于地下状态、但主要只是以便利“同性恋”者间的“恋爱交友活动”作为其服务内容的所谓“同性恋会所”,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开存在、并得到规范,以此促使“同性恋”人群的同性恋爱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在《婚姻法》中增设相关条款:对于有“结婚”要求的成对“同性恋”者,民政部门应批准其“结婚”、并办理相应的结婚证书。以此来保障“同性恋”人群,通过“婚姻”以获享特殊“性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