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中介[2009″>144号
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该拟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多处表述不明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如《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保险分支机构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会计法》、《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第八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等。
综上所述,拟设立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6号)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内控制度健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不批准中盛融安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设立。
你公司对以上决定如有异议,可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保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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