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日前由省政府印发全省实施。《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省城镇常住人口将达到1350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按政策规定保留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草)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8%以上
《规划》提出,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2014—2020年的发展目标是,城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到2020年,全省城镇常住人口达到1350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按户籍统计,非农业人口达到1100万人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以上,努力实现35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以主体功能为导向,以兰白和兰州新区为核心的中部城市群一体化水平显著提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河西走廊城市带、陇东陇南城市带的区域中心城市和城市组团加速形成,聚集能力和区域竞争力不断提升。全省城市规模结构不断优化,大中小城市发展更加协调,小城镇建设特色更加鲜明。城镇用地增速低于城镇人口增速,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供给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城乡统筹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规划》明确,我省将加快建设以兰白都市圈为核心的中部城市群。支持陇西、永靖、华亭、夏河、庆城等区域地位重要、支撑作用明显的县城按照城市架构规划建设试点,打造一批县级小城市。支持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的63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实行点状开发,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规划》确定,我省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自主选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以城镇产业发展和就业转移为支撑,着力做好全省目前处于半城镇化状态的130万农村转移人口及随迁家属的落户工作。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按政策规定保留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草)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享受各项惠农政策。鼓励和支持有一定基础和稳定就业的外省区务工人员在当地落户。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企业提高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基本福利,为农民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分担保障房部分成本支出。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铁路运输覆盖14个市州
《规划》确定,我省要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到2020年,实现铁路运输覆盖全省14个市州,快速铁路贯通全省东西;市州政府所在地实现高速公路连接,县县通二级以上公路,全省所有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形成以兰州中川机场为枢纽,覆盖全省各区域支线机场的民用航空运输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发展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满足公共交通的多层次需求。2020年实现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95%和水质达标双目标。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到2020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重要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兰州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设市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到2020年,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县城80%。到2020年大部分城市建成以枢纽变电站为核心,以环网、链式、辐射结构为主的110千伏电网网架。
《规划》确定,在保障性住房上,我省要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将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在棚户区改造上,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实施好白银等8个地级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资源型城市21.05万户棚户区改造工程。到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38.88万户约130万人,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而在农村危旧房改造方面,将重点实施好58个贫困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到2020年完成82.7万户农村危旧房改造,全面消除全省范围农村各类危房。
《规划》确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理确定兰州市落户条件,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获得省、市州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进城务工人员,凭相关证书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可申请落户。(文章转自中机院:http://www.reportwa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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