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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李某某案 的惊人真相!一桩没有性关系的“强奸案”!作者:uko2009
李某某案 的惊人真相!一桩没有性关系的“强奸案”!
楼主:烟雨江湖行
李某某案,细节盘综错节。
一审二审法院用视频里的“夹拉、后倾”证明了杨某某被挟持;用两日后杨某某脸上的新鲜伤痕证明了杨某某曾被几名被告人打。法院认定杨某某亲手收取的两千元为事后被迫收取;认定杨某某案发第二日即发短信敲诈五十万与本案无关。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被电棍威胁戴狗链爬行的质疑不予置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律师要求调取出湖北大厦视频予以驳回,,,
在这些纷乱的表象下,掩盖着的却是一个惊人的真相!那就是,李某某案,是一桩没有性关系的“强奸案”!
这些纷乱的表象,很容易让我们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实质。那就是:强奸案,立案的基础就是“性关系”。请注意!这个性关系,指的是性交,既不是手淫,也不是口交。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性交的存在,强奸罪是不成立的!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书里,所谓足以认定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如下: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3)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4)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公诉机关出示的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李某某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我院认为,虽然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关于其”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我院不予采信。
我们就来看看法院的这些证据能否“足以证明”性关系的存在。
一、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杨某某指证了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了“无套内射”的性关系。
然而,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据:
1)专业阴道棉球:并没有检出五名被告人任何人的精斑和DNA。
2)杨某某的内裤:在应该流出精液的位置没有检出五名被告人任何人的精斑和DNA.
二、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1)五人轮流无套内射,不可能只检出魏某某弟和王某的混合精斑。其他人即使没有射精,只要有插入,就可以从前列腺分泌物或脱落的上皮细胞里检测出其DNA。
2)如果其他人没有插入,只有魏某某弟和王某插入内射,亦不可能只检出不混合被害人杨某某体液的纯精斑。
3)被害人的内裤上所检测出的魏某某弟与王某的混合精斑的位置在内裤外侧,并非该从杨某某体内流出来的裆部位置。即使杨某某没有再穿回这条内裤,那么也应该流到另外的裤裆上,而杨某某提供的九件衣物均未检测出任何东西。我们是不是得如此想象:杨某某完事后是光着屁股回家的?还是杨某某的体内有某种不明黑洞,能果断吸走一切精液和脱落细胞不让它们流到内裤上去?
三、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1)证人李某在一审法庭上已当庭翻供,称被警方打怕了,被迫做了伪证。法院仍不顾一切地强行采用这一已被证人否定了的伪证,说明法院能拿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已匮乏到了何等程度!
2)证人李某已完全否认了他被迫做的伪证,“该情节却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魏某某兄所做的证供亦属于伪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1)据被告人律师还原视频所示,室内无灯,其黑暗程度甚至无法辨认出谁是谁,何以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在案发的一个半小时之间,并非所有人都一直呆在房间里,其中李某某就出房间三次在走廊打电话,其他人在走廊上抽烟聊天,房间里时常只剩下一个人与被害人在一起,那么其他人何以“看到”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凭以上几点就“足以认定”了性关系的存在。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李某某的精斑跑哪儿去了?
法院说,不射精只要插入了就算强奸。
那么,如果插入了,就一定能从被告人的前列腺分泌物里检测到DNA!就一定能从被告人脱落的上皮细胞里检测出DNA! 射精与否都可以检测出来!
难道我国的法官都是科盲么?难道我国的刑侦技术都是瞎扯蛋么?当科学和口供产生非此即彼的矛盾的时候,你是相信科学,还是相信口供?
法院以为只要把李某某是“第一个上”强辩成实,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么?
李某某的DNA不乖乖地留在杨某某体内,它擅自跑哪儿去了?
就算李某某“第一个上”了,那么其他几个人的DNA又跑到哪儿去了?
魏某某的精斑和DNA跑哪儿去了?张某某的精斑和DNA跑哪儿去了?
事实是,杨某某体内没有检出五个被告人中任何一人的精斑和DNA!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根本没有性交事实存在!
“被害人多次稳定陈述了五名被告人均无套内射的事实”。
然而,被五人精液灌满了的被害人的下体却似乎被什么堵住了,导致五名被告人的精液连一滴都无法流出到她的内裤上!五名被告人都插入了,而被插入的受害人体内却没留下甚至一滴精液,甚至一个脱落上皮细胞!
啊,请看看以下这些让每一个神智正常的人都会抓狂的事实吧!它让我们徒然地想破了脑袋也想不出个究竟!
李某某第一个插入并射精了,这点被害人清晰地记得并一再稳定陈述!然而,其射精居然不流精液,其上皮细胞经摩擦之后竟然也一个都不肯脱落,这是啥状况?
王某第二个插入并射精了,然而其上皮细胞也同样一个都不肯脱落,精液也一滴都不留在杨某某体内,也不肯与杨某某体液混合,却偏偏要与最后一个上的魏某某弟的精液混合了,啊!这是神马穿越时空的精液!
魏某某兄就更诡异了,第三个插入并射精了,然而其一切均如雁过无痕,不留一丝痕迹!鬼么?
张某某同魏某某兄同样诡异,第四个插入并射精了,然而形同鬼魅,悄无声息,没在这个大千世界留下丝毫残迹!其DNA莫非是隐形的?
魏某某(弟),一个十四岁的处子,最后一个插入并射精了,然而,其精液不与第一、三、四名插入者相混合,更不与被插入的杨某某的体液相混合,却诡异地与第二插入者王某的精液大肆混合,还并不出现在杨某某的体内,也不从杨某某体内流出到杨某某内裤裆部,反倒跑到杨某某内裤外侧现身!这又是神马状况?
更离奇的是,杨某某被五人无套插入内射,其体液竟然不与任何人的精液相混合!五被告人的精液和脱落细胞也被其体内的神秘“黑洞”尽数吞噬,不留痕迹!那可是几亿个精子啊,成千上万的细胞,竟然没有一个能在杨某某体内侥幸偷生!
我们不禁要疑惑,这几个人的身体究竟是由什么特殊物质构成的?这这这这几个人还算是人类么?
然而,以上诡异的事实能让十三亿旁观者抓狂,却无法让两个法院抓狂。法院的稳定性是强大的,任何质疑都只能是蚍蜉撼大树,绝对无法动摇法庭对性关系的足以认定!
强奸不一定非得射精,只要插入了就算!
插入了也不一定非得找到前列腺分泌物和脱落细胞,只要有口供就算!
射精了也不一定非要跟受害人体液混合,自慰的也算!
受害人体内和裤裆没有流出精斑,不能证明没有强奸!
受害人体内找不到脱落细胞的DNA,同样不能证明没有强奸!
我院认为,虽然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我们还有神马可说的?
法院已经彻底推翻了性关系是应该被精斑和DNA等物证来充分证明的!法院已经确定,强奸案完全不需要有精斑和DNA!射精了也可以没有精斑!插入了也可以没有脱落细胞! 只要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就能【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一桩没有精斑、没有DNA脱落细胞、没有性关系的强奸案,真实地发生了!被北京的两个法院足以认定了!
人民法院代表着什么?人民法院代表着公正!代表着正义!代表着神圣的法律不容质疑!法院还能骗我们么?法院要是没根据乱说话那还叫人民法院么!相信法院才是王道!
直到今天,我国的老百姓们才终于清醒过来,原来大家全被蒙蔽了!被无耻的科学家们蒙蔽了!被所谓的科学蒙蔽了!
一直以来被人们深信不疑的DNA科学,已经被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彻底推翻!
二十一世纪诺贝尔医学奖,应该授予令万众仰视的伟大的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
李某某案告诉我们一个惊人的真相!
那就是,世界上存在着一种强奸,这种强奸,是无套内射的,这种强奸,在被害人体内是找不到被告人精斑的,是找不到被告人脱落细胞的,是找不到被告人DNA的!这种强奸,被告人的精液是不与被害人的体液相混合的。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外星人在太空里的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