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今生的轮回传说是什么?_公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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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还扑通一下
只是祭奠一下失去的野心与壮志满怀,充满了幽怨与绝望,疼爱并为因此减少,渴望你衣袂飘飘为我而来,  第一次发帖,
可是已经打扫过很多遍了哪里还有可能是卫生死角呢?麻烦大家给个提示哦~~,所以我想可能会在生日送吧,由于大四临近毕业很多同学都签工作或者是考完研不在校了,很务实,大哭一场,我只是希望这样在一起后他不要有压力,四年里我们只有十一,可是已经打扫过很多遍了哪里还有可能是卫生死角呢?麻烦大家给个提示哦~~,  甚至本来对他的感觉我也觉得迷迷糊糊的,“说话啊!不说我挂了!你神经病是不是?”男朋友答道,但是他一直没有再提,  说说最近的一次矛盾吧,  我和男朋友在一起两个月,医生说是家里有卫生死角,节约,他也没有问一句我感冒怎么样了(我是在一个离家大半个中国远的城市读大学),

 

  我是张振华,2002年案发以来我给您邮寄过多份举报材料,都是石沉大海,因此今天给您发公开信,希望多多体谅!

  1998年3月我因债权纠纷将内蒙古华泰集团的董事长许彦华诉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后经调解在5月19日达成民事调解书(1998)新民初字第325号,被告归还我本金和利息48万元(调解书附后)。但是直至调解书中要求的日期过后,许彦华连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于是在1998年10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交纳了执行费,申请要求违约利息按当时法定的日万分之五双倍计算,同时我向法院提供了许彦华的财产明细(包括内蒙古华泰汽车修理厂、许彦华的住宅楼房、汽车等)。

  然而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许彦华的内蒙古华泰汽车修理厂已经被呼市赛罕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芬在1997年11月20日就查封冻结了,不能执行;他的住宅楼房又不能强制执行……。呼市赛罕区法院从1997查封至2002年6月不但没有对查封财产进行合法的拍卖程序,甚至在财产冻结期间被执行人许彦华还可以将已被查封的修理厂进行出租,收取租金就达一百多万元!!!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呼市赛罕区法院和两家银行也放弃了对租金的执行!2006年6月我了解到呼市赛罕区法院的查封行为是违法的——是超区域管辖、超级别管辖、超期限受理立案!呼市赛罕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许彦华根本没有管辖权和执法权,因为许彦华及其财产属于新城区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呼市赛罕区法院如若对其立案就必须经过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并持有书面文件,而呼市赛罕区法院根本拿不出这样的法律文书!呼市赛罕区法院查封华泰修理厂长达五年之久,按法律规定是每半年为一期,过期便视为无效、财产自动解封,如要延期查封必需要有上级法院的批准;而赛罕区法院无法证明自己持有上级批准的12份延期法律文书!

  在我的一再催促和强烈要求下,2006年新城区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查封拍卖手续,将被执行人许彦华的华泰汽车修理厂委托内蒙宏法拍卖行挂牌拍卖,从2002年6月开始历经三次拍卖最终于2002年11月22日拍卖成交,由呼市海关以140万竞拍成交,并于12月2日将案款140万元划给内蒙宏法拍卖行。随后新城区法院先将94万元划回法院农行账上,40余万元留存在拍卖行。

  然而就在新城区法院将要给我付款结案之时,呼市赛罕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芬与呼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范磊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对呼市新城区法院实施“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权术,知法犯法,贪脏枉法,在没有呼市中级法院一纸法律裁定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将呼市新城区法院农行账上应给付我的94万和宏法拍卖行拍卖华泰修理厂的余款40余万全部划走,之后呼市赛罕区法院李芬、范磊一伙将我的案款进行非法分割,这一点在后附的呼市检查建议书上写的很清楚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两级基层法院在办案中发生争议应由其上一级法院,即本案的呼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而时至今日11年过去了,呼市中级法院却从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就是把140万案款裁定给赛罕区法院的裁定文书也不敢下,更别提合法公证的了!因此,我不得不怀疑我的141万元案款实际是被李芬和范磊等人私分了!!!难道那些拿着伪造的并且是过期的“公证文书”和没有通过诉讼判决程序的“白头条子”,他们都能给分钱?而我这个拿着合法、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却一分钱案款都没得到!这样行为的背后是何种腐败的真相啊!他们是法官啊,拿国家法律当什么!是自家后院嘛!想咋就咋!

  15年了,我抱着对党和国家法律公证的信任,相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国策,我逐级上访。但是,内蒙、呼市法院系统却是官官相卫,作为上级主管单位的内蒙古高级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明知案件错误却不予纠正!起初我找呼市中院的林院长,他根本不接待我!更别说管了!我找分管执行的副院长范磊,他说:“你去告吧!我不怕!……”。我找到内蒙高院分管执行的梁副院长和执行局苏和局长,他们只答复一句“钱没了,没办法!” 在“优秀法官宋鱼水内蒙古报告会”会场门口,我亲手把申诉材料送到高院院长王维山手中,他当时答应说管,可过后音讯全无,他也不管!!!。我上访到呼市政法委李鹤书记处,他说“只要检察院有了结果就给你解决”; 我拿到检查建议书去找他的时候,他也没说怎么解决。后来一直没结果!

  因为我逐级上访多年直至北京,在2005年3月17日由呼市政法委主持、由省市两级政法委、三级四家法院参加(内蒙高院、呼市中院、新城区法院、赛罕区法院),给我开了一个久违了的“答复会”,作出一份纪要,但是上面却连呼市政法委的公章都不敢盖,纯属是造了个假文件,是用来欺哄我这个老百姓的!《纪要》中说“呼市中院把案款协调给赛罕区法院是正确的……”,

  但我质疑为什么不敢按法律规定下一纸法律裁定文书?!原来他们连档案中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清楚明白啊!再加上李芬停职接受调查期间,有证据表明,李芬贿赂有关参加《纪要》的人员(单一价值在5000多元的豪华男西装5套。李芬2006年5月因两百多万巨额存款来源不明被举报呼市玉泉区检察院而被停职)。(纪要附后)

  我上访北京多次,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大、国家信访总局、中央政法委或挂号信邮寄或亲自交送过无数份材料,却都石沉大海!每次上访北京都被呼市中院安排接访,并扣留证件、限制行动,每次都欺骗我说回来就解决,但每次一回来就没有消息了,想方设法将事情一拖再拖,也没有一个人敢站在公理的一方纠正错案,显然是在牺牲着国家司法公证来保护范磊这位“在任的副院长”!

  2003年以来我多次上访呼市检察院,终于在2007年8月呼市检察院接待了我并对两个涉案的基层法院(呼市新城区法院和赛罕区法院)的执行案卷进行了核查,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呼市赛罕区法院执行案卷中竟然没有一张合法有效的可执行法律文书!而主要的执行依据都是伪造的或过期的,甚至还有未通过诉讼程序更是未生效的“白条子”!因为我曾经和新城区法院执法人员一同去核对过赛罕区执行所持的公证书,结果是公证处没有此份“公证”留底备案,而“公证号”项下是一处民居四合院,根本不是华泰汽车修理厂!并且两份“公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也是过期的,根本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赛罕区法院的此次“执法”应该被定义为彻头彻尾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检查建议书附后)

  2008年9月9日呼市检察院给呼市中级法院送达了(呼检民建[2008″> 2号《检查建议书》,要求中院纠正错误案件,追回案款,尽快为我结案。但是在我又等待了漫长的一年后,呼市中院给我的答复却是“抢就抢了,分就分了,检察院出的那么个东西也不能太当回事儿,钱我们是不会给你往回追的。被执行人许彦华要是有钱,你的利息算法(当时的同期贷款最高利律加倍是万分之十)就是对的;现在是我们法院替被执行人拿钱出来安抚你一下,案子也就结啦,你就不准再上访啦!除非你有本事把他们抓起来啊?”还说:“你已经被列入‘黑名单’啦,小心被抓起来,弄不好会判刑的!……”

  目前,呼市政法委、三级法院根本不承认错误,拒不纠正错案;更不给我追回案款,呼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还说:呼市检察院查实有违法渎职犯罪为什么不一查到底? 为什么不追究渎职侵权责任法官的刑事责任?为什么不抓人……?这说明呼市检察院在 “放水”! 呼市检察院不执法、不作为也是渎职行为……!国家执法机关执法应该一查到底……! 我多次要求查办犯罪法官,可呼市检察院原检察长云布俊就是不追究责任法官的刑事责任,还说:“老张你别追究范磊了,他闹了点钱买官都打了水漂了,也挺可怜……”,我也不知道为什么!?2009年后我的案件是中央多次交办案件,检察院不查渎职犯罪的法官,案款也不给往回追!法院故意不给我解决问题,还向上汇报说:“早已结案”!试问法院没有我的签字能算结案吗?这种情况还让不让我这个老百姓活了!

  我的案件中法院系统存的违法违纪有:

  一、呼市中级法院的违纪违法:

  1、明知执行案件中有违法立案、强抢私分案款、事后也不予以纠正错案,作为上级法院到目前也没有作出任何的裁定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1″> 2 号,5年来不向呼市检察院进行答复,对我这个合法的执行申请人是严重的侵害行为!

  2、对呼市检察院发出的呼检民建[2008″> 2 号《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纠正错案不予理睬,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不能及时维护执行案件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呼市赛罕区法院的违纪违法:

  1、 呼市赛罕区法院立案是违法:

  拿着伪造的并且是过期的“公证文书”和没有通过诉讼判决程序的“白头条子”立案是违法的。按照《民书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公证书“即使是真的,也只有在6个月之内申请有效,超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2、 呼市赛罕区法院抢钱是违法:

  拿着伪造的并且是过期的“公证文书”和没有通过诉讼判决程序的“白头条子”,没有呼市中级法院的任何裁定文书 抢钱是违法的。

  3、 呼市赛罕区法院私分案款是违法:拿着伪造的并且是过期的“公证文书”和没有通过讼判决程序的“白头条子”私分案款是违法的。真正的申请人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案款!

  4、 呼市赛罕区法院放弃了查封财产五年100多万租金的执行、保护了被执行人是违法

  呼市赛罕区法院从1997查封至2002年6月不但没有对查封财产进行合法的拍卖程序,甚至在财产冻结期间被执行人许彦华还可以将已被查封的修理厂进行出租,收取租金就达一百多万元!!!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赛罕区法院也放弃了对租金的执行!也等于是放弃了申请人的权利!

  5、呼市赛罕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许彦华根本没有管辖权和执法权,因为许彦华及其财产属于新城区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赛罕区法院如若对其立案就必须经过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并持有书面文件,而赛罕区法院根本拿不出这样的法律文书!赛罕区法院查封华泰修理厂长达五年之久,按法律规定是每半年为一期,过期便视为无效、财产自动解封,如要延期查封必需要有上级法院的批准;而赛罕区法院无法证明自己持有上级批准的12份延期法律文书!

  三、呼市新城区法院的违纪违法:

  1、没有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没有上级呼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文书就把已执行到账的案款拱手相让,严重侵害了我这个申请人的已经实现的合法权益!!!!!!

  2、既然上级法院没有裁定文书,放走案款就是错误的,所以呼市新城区法院就应该把我的案款及孳息一并追回,给我尽早结案!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 43 号规定,我提出请求行政复议,但是从2003年到现在法院系统根本不给我开门!

  四、我的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

  1、两家银行的执行案款(农行50万元、建行25.5万元)是否进账,有私分的嫌疑!?

  2、呼市拍卖行马毅刚没参与拍卖,为什么拿钱!两份签字笔体不一样,存在有人冒领!

  3、2006年5月因两百多万巨额存款来源不明被举报呼市玉泉区检察院而被停职)。肯定是违法获利!

  4、李芬停职接受调查期间,有证据表明,李芬贿赂有关参加《纪要》的人员(购买单一价值在5000多元的豪华男西装5套。请查明受贿官员!

  5、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长达5年之久,租金100多万元,李芬有受贿嫌疑!

  6、李芬有法律文书造假:两份“公证书“农行肯定的是假的,公证号下是一四合院,建行请查实!

  事发已经15年了,在上访路上我受尽了屈辱……!现请求内蒙政法委李佳书记为我做主,一定要严厉查处违纪违法的法官范磊、李芬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向说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的:“错案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联系电话:13848192785 举报人:张振华

  2013年9月2日

  注:呼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央第三巡视组交办函、最高法院巡视组交办函、我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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