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 花义先XX 男,生于1935年的南昌,当时被花家收养,但又被遗弃,被花家在在 5岁时即1940被送至四川省孤儿院(旧称教养院),6岁即1946年在重庆南救济院学徒。1949年5月因抓壮丁进入囯民党部队16兵团47军127师当兵,同年12月所在部队起义,申诉人也就加入了光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1950年11月参加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在著名的上甘岭战役中三次负伤。连年的征战,满身伤病,已无法继续执行作战任务。1952年10月组织考虑到申诉人具体情况,决定退出现役回乡待命,这样年仅17岁的申诉人离开啦光荣英勇的人民解放军又回到当初的花家,尽管谁也不认识。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安排到南昌航校学习,让申诉人有一技之长。在此期间组织已将申诉人的出身调查的十分清楚,孤儿基本属于根正苗红。学习期满后分配在国防单位工作。1959年国家支援地方建设,申诉人来到江西省民政厅筹建假肢厂,具体从事员工培训。1964年的“四清”运动,申诉人不知什么原因遭到严厉的政治审查,由民政厅组成的工作组宣布申诉人是隐瞒了官僚资产阶级出身混入革命队伍中的阶级敌人并编造申诉人有男女关系,长期收美帝国主义奴化教育和反动思想的影响,恶毒歪曲党的方针政策、企图抢枪、偷汽车、杀害公安民警、贪污、反对社会主义的莫须有罪名,划为“右派”送申诉人去彭泽劳教二年半,扣上了“反动分子”的帽子,从此“反动分子”就是申诉人挥之不去的梦魇。劳教二年后,申诉人以为就能回家,但劳教所不知何因却一直不允许申诉人回家。直到1980年申诉人妻子到劳教所去要人生要见人,死要见人否则就不走,劳教所这才放申诉人回家,没有办任何手续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回家啦。这样申诉人就不明不白戴着“反动分子”帽子的失去人生最宝贵的十五年(30岁进去45岁出来),直到今天“反动分子”帽子像一座大山压住申诉人,使申诉人和申诉人的家人甚至孙辈都无法昂起头,挺起脊梁。在八十代“平反冤假错案”的时候由于江西省民政厅并没有按照有党中央文件的精神为申诉人平反,造成申诉人沒有得到“平反”。诉人出来后,
年政府安排申诉人在 工作,直到厂长位置上退休。但在此期间申诉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反应和请求为申诉人 “平反”的问题,一直沒得到处理。申诉人向江西省劳教委员会要求平反,但却告知去原单位解决,江西省民政厅却一拖就是 十多年。200 年由于申诉人身患重病,需要静养,但身体稍为好转,就要求江西省民政厅解决“反动分子”的问题。直到2014年一月江西省民政厅向申诉人告知假肢厂的调查情况,其他的事实无法查实,但男女关系问题还是有的。申诉人对这份调查十分不严谨,首先男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健在,却没有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核实;其次男女关系这是最说不清楚的问题,谁也无法说明,就算当事人否认也无济于事,江西省民政厅单挑这件事不知是何用意;再次收养我的花家个个都是根正苗红的共产党的干部,一直都在为国家工作,现在都已光荣退休,申诉人的官僚资产阶级出身不知从何说起;最后这跟“反动分子”毫无关系,申诉人要求的是“平反”,而不光是对男女关系进行复查。
中发(79)6号文件明确规定:
(一) 对冤案要昭雪,假案要平反,错案要纠正,做好善后工作。
(二) 凡因历史问题或主要因历史问题而被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或其他帽子的,一律摘掉。被判刑的撤销原判。被关押,劳改的予以释放。被管制的予以解除。对他们都要恢复公民权,仍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根据中发(79) 年6号文件精神,我父毫无疑问应该算是起义、投诚人员。
中央批转中发(79) 年6号文的通知,下达至今整整有30余年时间了,文件要求“请贯彻执行。江西省民政厅沒有执行党中央的政策,申诉人也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申诉人在八十年代没有得到平反和落实政策是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的文件下达至今整整有30余年时间了,文件要求“请贯彻执行。党中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申诉人一直得不到平反和落实政策,公平正义何在?江西省民政厅是否应该执行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政府在有生之年 能让一个老兵 找回自己应有的尊严 脱掉不该背负的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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